烟台市消防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烟台市消防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文名称为Yantai Fire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TFPIA。
第二条 本会是烟台市消防科技工作、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和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维保、检测、评估、咨询,消防器材生产、销售以及与消防工作相关的科研、教学、宣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自愿组成和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加强党建工作,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配合消防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会员,以报务、咨询、自律、协调、维权为基本职能,坚持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群众服务,共同构建社会化消防服务平台,完善消防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消防行业市场秩序,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公众消防素质的提高,促进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用领域的转化,共同致力于消防事业发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台城市的火灾危害,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具体业务上同时受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的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烟台市莱山区红旗东路6号烟台汇京宾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发挥行业职能优势,推动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消防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发布机制,落实联合奖惩机制行业,促进行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持续改善。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提供业务咨询,反映会员诉求,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三)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举办消防科技会议、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开展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公益活动,推广和传播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四)参与有关消防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烟台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立法、决策等方面的建议;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工作。
(五)根据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主持或参与制定发布消防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等行业标准。
(六)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的决策论证、消防企业资质资格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鉴定、火灾原因鉴定、消防安全检查、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与整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与消防技术咨询及消防信息化建设等任务;为会员单位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代理服务,为会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保等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和专家意见。
(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职业技能教育与职业认可准入性培训,并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消防岗位专业人员培训和劳务派遣工作。
(九)开展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十)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协会网站及其他媒体传播平台。
(十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兄弟协会、境外消防团体的友好往来。
(十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业内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十三)开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利于消防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域外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单位。
(三)域外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域外会员:申请入会的域外人员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报烟台市民政局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外域会员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协商推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施行。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应报烟台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向烟台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为指导和推动本会工作的更好开展,本会可聘请相关领导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授权和委托或会长不能召集主持时,可由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行使授权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可以以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担任本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经会长授权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以上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组织技术咨询、论证、评估等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